一、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、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。

二、出口的货源不实、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,不予办理退(免)税。

三、在“四自、三不见”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,不予办理退税。

四、挂靠企业、借权企业出口货物,不予办理退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