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内资生产企业(含新外商投资企业)实行"免、抵、退"税的计算:(1)当期应纳税额=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-(当期进项税额-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)

(2)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=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(增值税税率-退税率)。

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%及以上,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,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:

(1)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≥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退税率时:

当期应退税额=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退税率

(2)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 退税率时:应退税额=应纳税额的绝对值

(二)生产企业以"进料加工"贸易方式进口料、件加工复出口的,按如下公式计算"免、抵、退"税:

(1)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=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(征税税率-退税率)-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×(征税税率-退税率)

公式所列的"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"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。

(2)其余"免、抵、退"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。

上述公式中的"本期"是指"本半年(季、月)"或"本年", "上期"是指"上半年(季、月)"或"上年"。

(三)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(1)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=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×外汇人民币牌价×(征税税率-退税税率)

(2)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=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×(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÷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)
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=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-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)

(四)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(外贸企业) 应退税额=修理修配金额×退税率。

(五)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:应退税额=(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+工缴费发票金额)×退税率

(六)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=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(出口数量)×税率(单位税额)

(七)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,应按下列公式计算: 进项普通发票所列(含增值税的)销售金额=-------×退税率

税额 (1+征收率)